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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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之二、關於第二十八條之三部分 債權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未補繳執行費差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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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如果債權人未補繳執行費差額而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話,執行法院應該限期要求債權人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的話,執行法院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的聲請。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範例:債權人A在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B的財產時,未補繳執行費差額。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項的規定,限期要求債權人A補正這一差額。然而,債權人A逾期未補正,因此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A的強制執行聲請。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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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