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之二、關於第二十八條之三部分 債權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未補繳執行費差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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