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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 關於第五十條、第七十二條部分: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多項財產時,應釋明其聲請執行標的之個別財產價值,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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