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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二十七 關於第五十條、第七十二條部分: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多項財產時,應釋明其聲請執行標的之個別財產價值,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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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規定,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在查封和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時,必須以將來拍賣所得的價金足夠清償債權和支付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為限。此外,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的多項財產時,必須明確陳述每個財產的價值,並以此為標準進行選擇。 舉例來說,如果債權人欲查封和拍賣債務人多筆不動產,根據這項法規,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時必須具體說明每筆不動產的市值,並根據這些市值進行選擇。例如,如果債務人擁有兩筆不動產,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需要按照這兩筆不動產的市值選擇查封和拍賣的對象。 這個解釋的來源是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發布的判決書。根據這份文件,法官認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應遵守的注意事項中,第27條對於查封和拍賣債務人財產的規定非常明確。他們指出,債權人在聲請執行時需要明確陳述每項財產的價值,並根據這些價值進行查封和拍賣的選擇。這個判決書的內容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意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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