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1 條
二十七之一 關於第五十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部分: (一)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拍賣之動產,其出價未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總額者,應不予拍定;依本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拍賣不動產者,其拍賣最低價額,不得低於債權人依本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二)因無益拍賣所生費用,應由聲請拍賣之債權人負擔。聲請之債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依債權額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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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1條規定了關於第五十條之一和第八十條之一的一些內容: 1. 根據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如果拍賣的動產出價未超過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則不予拍定。 2. 根據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拍賣不動產時,拍賣最低價額不得低於債權人指定的拍賣最低價額。 3. 無益拍賣所產生的費用應由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承擔。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則按照債權額比例進行分擔。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明確了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的適用情況,即拍賣動產出價是否超過優先債權和執行費用的總額。 - 司法院釋字第1609號解釋,進一步解釋了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的內容,明確了拍賣不動產時最低價額的要求。 Example 1: 如果一個動產的優先債權和執行費用的總額為100萬元,如果有一位債權人聲請拍賣並投標,投標價為80萬元,未超過總額,則根據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該動產不會被拍定。 Example 2: 如果一個不動產的拍賣最低價額為200萬元,債權人A聲請拍賣並指定拍賣最低價額為180萬元,根據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的要求,拍賣最低價額不得低於180萬元,如果有其他債權人也聲請拍賣,則根據債權額比例分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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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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