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之一 關於第五十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部分: (一)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拍賣之動產,其出價未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總額者,應不予拍定;依本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拍賣不動產者,其拍賣最低價額,不得低於債權人依本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二)因無益拍賣所生費用,應由聲請拍賣之債權人負擔。聲請之債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依債權額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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