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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 關於第五十一條部分: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而占有查封之動產,或第三人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行為者,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排除之,並應先予排除後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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