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 關於第五十四條部分: 查封筆錄之記載,應詳細明確,記明開始及終了之年、月、日、時,並於當場作成。到場人須於查封筆錄內簽名,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者,應由書記官記明其事由;如有保管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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