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三十 關於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部分: (一) 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執行案件,遇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法官應許可得於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之。 (二) 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之執行,應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將執行法官許可執行之命令出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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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主要涉及到假扣押、假處分以及其他執行案件在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下的執行細則。該條有兩項規定: (一) 若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時,法官可以許可在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進行執行。 (二) 在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進行執行時,應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向當事人出示執行法官許可執行的命令。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強制執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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