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三十 關於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部分: (一) 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執行案件,遇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法官應許可得於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之。 (二) 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之執行,應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將執行法官許可執行之命令出示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主要涉及到假扣押、假處分以及其他執行案件在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下的執行細則。該條有兩項規定: (一) 若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時,法官可以許可在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進行執行。 (二) 在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進行執行時,應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向當事人出示執行法官許可執行的命令。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強制執行法》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