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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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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關於第五十六條部分: 本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因案受查封者」,不以本件執行法院查封者為限。其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者,亦包括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所謂的「因案受查封者」並不限於本件案件的執行法院所進行的查封。被行政執行機關進行查封的情況也包含在內。這意味著當執行人員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被行政執行機關查封時,在進行強制執行時必須注意此情形,不得再次對該財產進行查封。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六條

  • 查封名詞
  • 本件名詞
  • 行政執行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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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 關於第五十六條部分: 本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因案受查封者」,不以本件執行法院查封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