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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三十二 關於第五十八條部分: (一) 債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於拍定前均得為之,若債務人於已經拍定之後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者,亦得勸告拍定人,經其同意後予以准許,並記明筆錄。 (二) 拍賣所有權移轉於拍定人後,債權人不得再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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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資料,根本無所謂「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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