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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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關於第五十八條部分: (一) 債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於拍定前均得為之,若債務人於已經拍定之後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者,亦得勸告拍定人,經其同意後予以准許,並記明筆錄。 (二) 拍賣物所有權移轉於拍定人後,債權人不得再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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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根本無所謂「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
- 債務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查封名詞
- 拍賣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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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