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 關於第五十八條部分: (一) 債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於拍定前均得為之,若債務人於已經拍定之後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者,亦得勸告拍定人,經其同意後予以准許,並記明筆錄。 (二) 拍賣物所有權移轉於拍定人後,債權人不得再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