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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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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關於第五十八條部分: (一) 債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於拍定前均得為之,若債務人於已經拍定之後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者,亦得勸告拍定人,經其同意後予以准許,並記明筆錄。 (二) 拍賣所有權移轉於拍定人後,債權人不得再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根本無所謂「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

  • 債務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查封名詞
  • 拍賣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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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 關於第五十八條部分: (一) 債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於拍定前均得為之,若債務人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