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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關於第五條、第五條之一部分: (一)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 (二)強制執行開始後,債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仍應繼續執行。(三)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繼承人對於債務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僅得對遺產續行強制執行。 (四)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費用,視為執行費用。 (五)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債權人就其清償期屆至部分以言詞或書面聲請繼續執行時,如原案尚未執行完畢者,應併原案繼續執行,並另徵執行費;如原案已執行完畢者,則依一般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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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第三條提到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在債權人的聲請中,如果不符合規定或有其他缺陷,但可以補正的,應給予一定的期限通知債權人補正。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在強制執行開始後,如果債權人去世且沒有繼承人承認繼承,在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果有剩餘財產,應歸屬於國庫,因此仍應繼續執行。(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三項) (三)在強制執行開始後,如果債務人去世,繼承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只能以所繼承到的遺產為限,負擔清償責任,只能對遺產進行強制執行。(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三項) (四)選任特別代理人的費用被視為執行費用。(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五條之一) (五)如果執行名義是命債務人分期付款,債權人在清償期限屆至時提出繼續執行的要求,如果原案仍未完成執行,則應當合併處理並另外收取執行費用;如果原案已完成執行,則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五條之一)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所進行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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