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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關於第五條、第五條之一部分: (一)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 (二)強制執行開始後,債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仍應繼續執行。(三)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繼承人對於債務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僅得對遺產續行強制執行。 (四)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費用,視為執行費用。 (五)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債權人就其清償期屆至部分以言詞或書面聲請繼續執行時,如原案尚未執行完畢者,應併原案繼續執行,並另徵執行費;如原案已執行完畢者,則依一般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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