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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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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三、關於第六條部分 執行人員應切實審查執行名義之真偽,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其他地方法院查詢執行名義真偽相關事項。對於法院發之執行名義真偽有疑義時,應調卷或以其他方法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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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3條三之三,執行人員在辦理強制執行時應切實審查執行名義的真偽。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也應該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其他地方法院查詢執行名義真偽相關事項。如果對於法院核發的執行名義真偽有疑義,執行人員應該調閱案卷或以其他方法進行查證。 舉例來說,如果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懷疑一個執行名義的真實性,他們可以查閱相關文件,如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確認執行名義的有效性。他們也可以聯繫其他地方法院,查詢該執行名義是否真實有效。這些步驟有助於保證執行過程的正確性和公平性。

  • 執行名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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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規定:「三之三、關於第六條部分 執行人員應切實審查執行名義之真偽,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