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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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二 受託法院就其受託執行之事件,經執行有效果者,例如已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應迅即告知囑託法院,並候囑託法院通知是否續為執行。囑託法院就其囑託執行之事件,發現有囑託執行範圍應予減縮之情事者,應於知悉該情事後,迅即告知所有受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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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受託法院在受託執行的事件中,如果已經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查封或扣押,應立即通知囑託法院,並等待囑託法院通知是否要繼續執行。另外,如果囑託法院發現囑託執行的範圍應該要減少,在得知這種情況後,應立即通知所有的受託法院。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施行法 第6條
相關函釋 1 則
- 查封名詞
- 扣押名詞
- 債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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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