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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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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二 受託法院就其受託執行之事件,經執行有效果者,例如已查封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應迅即告知囑託法院,並候囑託法院通知是否續為執行。囑託法院就其囑託執行之事件,發現有囑託執行範圍應予減縮之情事者,應於知悉該情事後,迅即告知所有受託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受託法院在受託執行的事件中,如果已經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查封或扣押,應立即通知囑託法院,並等待囑託法院通知是否要繼續執行。另外,如果囑託法院發現囑託執行的範圍應該要減少,在得知這種情況後,應立即通知所有的受託法院。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施行法 第6條

相關函釋 1

  • 查封名詞
  • 扣押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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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之二 受託法院就其受託執行之事件,經執行有效果者,例如已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應迅即告知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