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三之二 受託法院就其受託執行之事件,經執行有效果者,例如已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應迅即告知囑託法院,並候囑託法院通知是否續為執行。囑託法院就其囑託執行之事件,發現有囑託執行範圍應予減縮之情事者,應於知悉該情事後,迅即告知所有受託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受託法院在受託執行的事件中,如果已經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查封或扣押,應立即通知囑託法院,並等待囑託法院通知是否要繼續執行。另外,如果囑託法院發現囑託執行的範圍應該要減少,在得知這種情況後,應立即通知所有的受託法院。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施行法 第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