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之二 受託法院就其受託執行之事件,經執行有效果者,例如已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應迅即告知囑託法院,並候囑託法院通知是否續為執行。囑託法院就其囑託執行之事件,發現有囑託執行範圍應予減縮之情事者,應於知悉該情事後,迅即告知所有受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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