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 關於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一條部分: 拍賣價金之交付,拍賣公告定有期限者,應依公告所載期限為之,拍定後不得延展。如有逾期不繳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將該標的物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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