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三十六 關於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一條部分: 拍賣價金之交付,拍賣公告定有期限者,應依公告所載期限為之,拍定後不得延展。如有逾期不繳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將該標的物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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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拍賣價金之交付應遵守以下規定:如果拍賣公告中明確訂定了交付期限,則必須按照公告中所載的期限進行交付,拍定後不得延展。如果拍定後逾期未繳納價金,則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六十八條之二的規定,對該標的物進行再次拍賣。 參考資料: -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 (依司法院 71 年 10 月 18 日修正發佈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強制執行法第六十八條之二。 (依中華民國 85 年 11 月 2 日修正發布之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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