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 關於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十三條部分: 拍賣期日,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此項通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拍賣物如有優先承買權人或他項權利人者,亦宜一併通知之,但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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