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 關於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十七條部分: (一)拍賣標的物有特殊情形,足以影響其利用者,例如一、汽車無牌照。二、電影片無准演執照或非在准演期間。三、電話租用權人欠繳電話費等。執行法院應在拍賣公告內載明該事項,並註明由買受人自行處理字樣,以促應買人注意。 (二)動產之拍賣,拍定人預納保證金者,如因拍定人不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於清償再拍賣程序所生之費用及拍定價額低於前次拍定價額時所生之差額後,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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