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三十七 關於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十七條部分: (一)拍賣標的物有特殊情形,足以影響其利用者,例如一、汽車無牌照。二、電影片無准演執照或在准演期間。三、電話租用權人欠繳電話費等。執行法院應在拍賣公告內載明該事項,並註明由買受人自行處理字樣,以促應買人注意。 (二)動產之拍賣,拍定人預納保證金者,如因拍定人不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於清償再拍賣程序所生之費用及拍定價額低於前次拍定價額時所生之差額後,予以發還。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7條有兩項規定: 一、對於拍賣標的物有特殊情形影響利用者的情況,執行法院應在拍賣公告內載明該事項,並註明由買受人自行處理。這包括汽車無牌照、電影片無准演執照或在非准演期間、電話租用權人欠繳電話費等情況。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提醒買受人在參與拍賣前注意相關特殊情形。 例如,如果有一輛汽車被拍賣,但是沒有車牌,執行法院在拍賣公告中會載明此事,並指示買受人自行處理車牌的問題。 二、在動產拍賣中,如果拍定人預納了保證金,但因未能繳足價金而需要重新拍賣,原拍定人所預納的保證金應留作支付清償再拍賣程序所產生的費用及新的拍定價額差額之用,多餘的保證金應退還給原拍定人。 例如,如果在拍賣動產時,拍定人預先支付了保證金,但最終未能支付全部價金,需要重新拍賣,原拍定人所預納的保證金應留作支付再拍賣所需的費用以及新的拍定價額差額,多餘的保證金應該退還給原拍定人。 參考資料: 1. 《強制執行法》第6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01&FLNO=69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5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