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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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之一、關於第七十四條部分: 拍賣公告未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拍定人應當場交付;如無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人員得逕交付債權人以為清償;其超過債權人應受償之數額部分,得逕交付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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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1 條規定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拍賣公告未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時,拍定人應當場交付。同條規定又指出,如果沒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人員可以直接將拍定價之款項交付債權人以清償債權。而超過債權人應受償之數額部分,則可以直接交付債務人。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拍定人能夠立即交付拍賣價金,避免拖延或遞延支付款項的情況。同時,該規定也提供了一個機制,使得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即使只有少數債權人參與分配,也可以確保債務人能夠盡快清償債務。 在實際應用中,如果拍定時存在債務人和多數債權人未參與分配的情況,執行人員可以根據該規定直接將拍定價款交付給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對於超過債權人應受償之數額的部分,執行人員則可以直接交付給債務人。 參考資料: - 司法院修正發布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1 條 (最新修訂) - 強制執行法第 74 條 (最新修訂) -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 (最新修訂)
- 拍賣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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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