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之一、關於第七十四條部分: 拍賣公告未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拍定人應當場交付;如無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人員得逕交付債權人以為清償;其超過債權人應受償之數額部分,得逕交付債務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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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之一、關於第七十四條部分: 拍賣公告未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拍定人應當場交付;如無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人員得逕交付債權人以為清償;其超過債權人應受償之數額部分,得逕交付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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