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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四十五、關於第八十四條部分: (一)各法院應於公共區域設置一般或電子公告欄,揭示拍賣公告至拍賣期日終了時止。揭示於一般公告欄者,不可交疊張貼致遮蔽內容,並應裝置加鎖之透明隔離設施,謹防公告散失及被破壞、除去或塗改;揭示於電子公告欄者,應隨時顯示公告之全部內容,或輪播其摘要並於現場提供全部內容即時查詢。 (二)拍賣公告應揭示於不動產所在地,或函囑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揭示於其公告處所。拍賣標的物為大型工廠或機器,得另函請當地同業公會將拍賣公告揭示並轉告會員。 (三)依第一款及前款前段所為揭示,與不動產拍賣或再拍賣期日應距期間,自最先揭示日起算。 (四)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並得命債權人登載於當地發行量較多之報紙。 (五)各法院應設置投標室及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並於投標室設置公告欄。開標前,應將該拍賣期日應停止拍賣之案件,列表公告於該公告欄,並應載明停止拍賣之原因,一式二份,一份揭示,另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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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中提到的法律相關資訊,我們可以對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45條進行釋義: 強制執行法第45條規定了拍賣公告的揭示方式和地點,以下是對每一項的釋義: (一)法院應該在公共區域設置一般或電子公告欄,揭示拍賣公告直到拍賣期日終了。一般公告欄應該避免張貼遮蔽內容的情況發生,同時應該裝置加鎖的透明隔離設施,以防止公告散失、被破壞、除去或塗改。電子公告欄應該隨時顯示公告的全部內容,或輪播其摘要並提供全部內容的即時查詢。 (二)拍賣公告應該揭示於不動產所在地,或函囑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揭示於其公告處所。如果拍賣的標的物為大型工廠或機器,則可以另函請當地同業公會揭示拍賣公告並轉告會員。 (三)根據第一款和前款的規定,拍賣公告的揭示與不動產拍賣或再拍賣的期間應該有一定的距離,從最先揭示的日期開始計算。 (四)拍賣公告應該在法院網站上公告,必要時,債權人也可以在當地發行量較多的報紙上登載。 (五)法院應該設置投標室和閱覽查封筆錄的地方,同時在投標室設置公告欄。開標前,應該將該拍賣期日應停止拍賣的案件列表公告在投標室的公告欄上,並應該載明停止拍賣的原因,一式二份,一份揭示,另一份附卷。 上述釋義的依據是來自問題中引用的法條內容,以及中華民國強制執行法修正案第48條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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