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四十六、關於第八十五條部分: (一)投標得以通訊投標之方式為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採通訊投標: 1.有圍標之虞。 2.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認為適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三)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2.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3.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者,其投標無效。 4.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四)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 (六)法院得依所在區域之特性,訂定通訊投標要點,辦理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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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條,關於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五條部分,有以下的規定: 一、投標得以通訊投標之方式為之。這表示在進行投標時,可以使用通訊方式提交投標書。 二、有圍標之虞或法院認為適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時,宜採通訊投標。這表示當有圍標的情況或法院認為通訊投標是適當或有其他必要時,應該選擇通訊投標方式。 三、採通訊投標時,應在拍賣公告中明確指出以下事項:1.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期和時間。2.投標書應該寄達的地址或郵局信箱。3.如果投標書超過指定的地址或郵局信箱的時間,則該投標無效。4.投標書一旦寄達後,就不能再撤回或變更投標的意思表示。 四、通訊投標可以與現場投標同時進行。這表示在進行拍賣時,既可以進行現場投標,也可以進行通訊投標。 五、通訊投標的開標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這表示通訊投標的開標應該公開進行,並且通訊投標的投標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不在場。 六、根據所在區域的特性,法院可以制定通訊投標的要點,進行通訊投標。這表示法院可以根據所在區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通訊投標規定。 以上的解釋根據問題給出的參考資料中的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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