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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關於第八十五條部分: (一)投標得以通訊投標之方式為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採通訊投標: 1.有圍標之虞。 2.法院因債權人債務人聲請認為適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三)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2.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3.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者,其投標無效。 4.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四)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 (六)法院得依所在區域之特性,訂定通訊投標要點,辦理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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