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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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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部分: (一)就強制執行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迅速裁定,執行程序並不因之而停止。此項裁定,不得以其他公文為之,裁定正本應記載當事人不服裁定者,得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款裁定提起抗告時,執行法院除認抗告為有理由,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外,應速將執行卷宗送交抗告法院,如該卷宗為執行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影本、繕本或節本。 (三)執行法院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定時,主文宜記載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日內得以新臺幣○○○元為○○○供擔保後,停止(中華民國○年○月○日本院○年度○字第○號裁定)主文第○項之執行。」並於裁定理由敘明如屆期未供擔保,即執行該撤銷或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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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就執行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迅速裁定,執行程序不應因此而停止。裁定應以正本記載當事人不服裁定者,並在十日內可提起抗告。參考資料是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 2. 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裁定並提起抗告,執行法院除非認為抗告有理由且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外,應該迅速將執行卷宗送交抗告法院。如果執行法院需要使用該卷宗的副本、繕本或節本,則應由當事人自行提供。參考資料是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 3. 執行法院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為裁定時,主文應該記載如何停止執行,例如當事人以一定金額提供擔保後的停止期限和金額。若在期限屆滿未提供擔保,則執行該撤銷或更正的裁定。參考資料是強制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範例:在一個強制執行事件中,當事人對裁定提起抗告,執行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並撤銷原處分。執行法院迅速將執行卷宗送交抗告法院,以供抗告法院審查。這符合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

  • 強制執行名詞
  • 異議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抗告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節本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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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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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關於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部分: (一)就強制執行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迅速裁定,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