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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五十一 關於第九十一條部分: (一) 每宗耕地原由數人劃區分別承租耕作者,執行法院於拍賣時,應將承租人不能就其承租部分優先承買之意旨,事先通知承租人。促其參加投標應買,以杜爭執。 (二) 拍賣不動產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債權人對於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 (三) 債權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者,不得聲明承受,除他債權人已於拍賣期日到場依法承受者外,執行法院應再行定期拍賣。 (四) 得為承受之債權人,不以有執行名義者為限,無執行名義而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經聲明或依職權列入分配者,亦得承受之。 (五) 拍賣不動產時,應買人欠缺法定資格條件者,其應買無效。如無其他合於法定要件之人應買者,應認為「無人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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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1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一) 執行法院在拍賣耕地時,若原本由多人劃分承租的土地,應事先通知承租人,讓他們有機會參加拍賣並優先購買自己承租的部分,以避免爭議的產生。這可以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 拍賣不動產的通知書應該清楚記載債權人對於這次拍賣的不動產,若最高出價未達到拍賣最低價格且債權人符合法定條件,願意按照最低價格承受該不動產,則他應該在拍賣期日到場並在期日終結前聲明。 (三) 債權人若未在拍賣期日到場,則不能聲明承受該不動產,除非其他債權人已經在拍賣期日到場並合法地承受該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再次定期拍賣。 (四) 有資格承受不動產的債權人不限於具有執行名義的人,沒有執行名義但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擁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只要他們聲明參與分配或依職權列入分配,也有資格承受該不動產。 (五) 若應買人不具備法定資格條件,則他的應買行為無效。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沒有其他合格的人應買該不動產,則應該視為「無人應買」。 參考資料: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最新修正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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