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 關於第九十一條部分: (一) 每宗耕地原由數人劃區分別承租耕作者,執行法院於拍賣時,應將承租人不能就其承租部分優先承買之意旨,事先通知承租人。俾促其參加投標應買,以杜爭執。 (二) 拍賣不動產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債權人對於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 (三) 債權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者,不得聲明承受,除他債權人已於拍賣期日到場依法承受者外,執行法院應再行定期拍賣。 (四) 得為承受之債權人,不以有執行名義者為限,無執行名義而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經聲明或依職權列入分配者,亦得承受之。 (五) 拍賣不動產時,應買人欠缺法定資格條件者,其應買無效。如無其他合於法定要件之人應買者,應認為「無人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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