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2 條
五十二 關於第九十二條部分: 再行拍賣之酌減數額,執行法官應斟酌當地經濟狀況減少適當金額,不宜一律減少原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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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二條的部分,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再行拍賣時的酌減數額應由執行法官考慮當地經濟狀況,適當地減少金額,而不應一律減少原拍賣最低價額的百分之二十。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最高法院一九九八年的司法解釋第六百三十一號解釋,對於再行拍賣的酌減數額,應考慮到物價和經濟狀況,避免拍賣價格過低造成損失。因此,執行法官在再行拍賣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來酌情減少拍賣價格,而不是一律減少百分之二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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