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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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 關於第九十四條部分: (一) 到場之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其抽籤,應由執行法官主持之。 (二) 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再行拍賣,其原承受人不得應買或再聲明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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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3條涉及到第94條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 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債權人願意承受,則需要進行抽籤,並由執行法官主持抽籤程序。 (二) 根據本法第94條第二項的規定,再次進行拍賣時,原承受人不得參與應買或再次聲明承受。 這些規定的依據是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3條,該條對執行法官在抽籤和再次拍賣程序中的職責和限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 債權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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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