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三 關於第九十四條部分: (一) 到場之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其抽籤,應由執行法官主持之。 (二) 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再行拍賣,其原承受人不得應買或再聲明承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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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 關於第九十四條部分: (一) 到場之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其抽籤,應由執行法官主持之。 (二) 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再行拍賣,其原承受人不得應買或再聲明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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