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五十四 關於第九十五條部分: (一) 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之表示時,如不動產之價格已上漲,且債權人或債務人表示反對,執行法院應不准應買或承受。 (二) 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債權人承受差額之補繳及再拍賣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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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條,該條針對強制執行法第95條部分的規定進行解釋如下: (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一項的規定,債權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果表示願意按照原定拍賣條件進行買受或承受,但不動產的價格已經上漲,且債權人或債務人表示反對,執行法院應當不准許債權人進行買受或承受。 (二) 強制執行法第94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關於債權人補繳差額和再拍賣的規定,在第54條第一項中亦適用於債權人的承受情況。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條 (民國100年5月31日修正發佈);台灣司法院,強制執行法 (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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