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四 關於第九十五條部分: (一) 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之表示時,如不動產之價格已上漲,且債權人或債務人表示反對,執行法院應不准應買或承受。 (二) 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債權人承受差額之補繳及再拍賣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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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關於第九十五條部分: (一) 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之表示時,如不動產之價格已上漲,且債權人或債務人表示反對,執行法院應不准應買或承受。 (二) 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債權人承受差額之補繳及再拍賣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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