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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5 條

五十五 關於第九十六條部分: (一)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於拍定前,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二) 拍賣之不動產有數宗時,原則上應一次拍賣,但法院得斟酌實際情況,於拍賣公告註明:「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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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5條關於第九十六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一) 如果有多個不動產可供拍賣,其中一個或多個不動產的拍賣價已足夠清償強制執行的債權金額以及債務人應支付的費用,則在拍定之前,債務人有權指定應拍定的不動產部分。 (二) 如果拍賣的不動產有多個,一般原則上應該進行一次性的拍賣,但法院可以酌情考慮實際情況,在拍賣公告中註明:「如果有一個或多個不動產的拍賣所得價格已足夠償還債權金額及債務人應支付的費用,則其他部分不予拍定。」 根據最新的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5條,這兩項規定的目的是讓債務人在拍賣前能夠指定應該被拍定的不動產部分,以及在拍賣時如果有一個或多個不動產的價格已足夠償還債權金額及費用,則可以選擇不再拍賣其他部分。 例如,如果有一個債務人擁有多個不動產,其中一個不動產的價格已足夠還清債務和費用,債務人可以在拍賣前指定這一個不動產被拍賣。又或者,如果在拍賣公告中明確註明某個不動產的價格已足夠還清全部債務和費用,法院可以選擇不再拍賣其他不動產。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強制執行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同時考慮到債務人的權益和實際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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