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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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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 關於第一百零二條部分: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為之通知,應於第一次揭示拍賣公告同時為之,其通知書應載明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8條,在進行首次揭示拍賣公告時,執行法院應同時進行通知,通知書上應明確註明其他共有人可以以相同價格共同或獨自優先承買。 參考範例: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98號判例,當共有人在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之前無法通知時,即使未進行通知,其拍賣程序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執行法院能夠通知到共有人卻未實施通知,則屬於不遵守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或共有人均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之前聲明異議。

  • 拍賣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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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8 條規定:「五十八 關於第一百零二條部分: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為之通知,應於第一次揭示拍賣公告同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