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八 關於第一百零二條部分: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為之通知,應於第一次揭示拍賣公告同時為之,其通知書應載明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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