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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九 關於第一百零三條部分: 執行法院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於已查封不動產命付強制管理者,應以該不動產在相當期間內,其收益於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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