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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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 關於第一百零三條部分: 執行法院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命付強制管理者,應以該不動產在相當期間內,其收益於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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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當執行法院對已查封的不動產進行強制管理時,應以該不動產在相當期間內的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和其他必要支出後,是否足以清償債權額和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作為判斷標準。 關於這一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強制執行法》全文,並且需要舉出一個與此條法規有關的範例。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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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