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 關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部分: (一) 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因執行實施強制管理,並命不動產之承租人按期向管理人給付租金,而承租人不遵行時,管理人得對之提起交租之訴。 (二) 管理人聲請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時,須所收租金足以清償債權及應由債務人負擔之費用總額,或雖不能為此清償,但其出租並不影響該不動產之同時併行拍賣者,執行法院始得為許可。許可前,並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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