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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六十 關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部分: (一) 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因執行實施強制管理,並命不動產之承租人按期向管理人給付租金,而承租人不遵行時,管理人得對之提起交租之訴。 (二) 管理人聲請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時,須所收租金足以清償債權及應由債務人負擔之費用總額,或雖不能為此清償,但其出租並不影響該不動產之同時併行拍賣者,執行法院始得為許可。許可前,並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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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項法規,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因執行實施強制管理,並命不動產之承租人按期向管理人給付租金,如果承租人不遵行,管理人有權向承租人提起交租之訴。 範例:管理人對於債務人所有的一處不動產實施強制管理,並要求該不動產的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不按時支付租金,管理人可以向承租人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租金。 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在管理人聲請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時,出租所收取的租金應足以清償債權及由債務人負擔的相關費用總額。即使無法完全清償債權,但出租不影響該不動產同時進行的拍賣,執行法院才能夠許可出租。在許可前,執行法院應詢問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範例:管理人申請將一處不動產出租,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可以完全清償債權和相關費用總額。即使無法完全清償債權,但出租不會影響該不動產同時進行的拍賣,執行法院可以許可出租。在許可之前,執行法院應詢問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來源資料: - 司法院106年12月21日「強制執行法解釋公告」第十一條修正簡明說明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能力鑑定-台灣法律學會出版 全國法學教育能力鑑定考試 法律學訓練教材 法第二三五一三五號749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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