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 關於第一百十五條部分: (一)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金錢債權,執行法院仍得發移轉命令。 (二)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以發何種命令對債權人最為有利,宜詢問債權人之意見。 (三) 扣押命令之效力,當然及於從屬之擔保物權。擔保物為動產者,債務人不得處分之;擔保物為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通知該不動產之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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