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 條
快速跳轉
六十二 關於第一百十五條部分: (一)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金錢債權,執行法院仍得發移轉命令。 (二)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以發何種命令對債權人最為有利,宜詢問債權人之意見。 (三) 扣押命令之效力,當然及於從屬之擔保物權。擔保物為動產者,債務人不得處分之;擔保物為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通知該不動產之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強制執行法第62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因此,我們無法針對此特定條文進行逐條釋義。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