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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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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 關於第一百十五條部分: (一)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金錢債權,執行法院仍得發移轉命令。 (二)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以發何種命令對債權人最為有利,宜詢問債權人之意見。 (三) 扣押命令之效力,當然及於從屬之擔保物權。擔保物為動產者,債務人不得處分之;擔保物為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通知該不動產之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強制執行法第62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因此,我們無法針對此特定條文進行逐條釋義。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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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規定:「六十二 關於第一百十五條部分: (一)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金錢債權,執行法院仍得發移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