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 關於第十五條部分: (一) 出典人之債權人,僅就典物為禁止出典人讓與其所有權之假扣押或假處分,或僅請就典物之所有權執行拍賣,而典權本身並不受強制執行之影響者,典權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二) 第三人對於執行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時,僅能主張就該不動產強制管理中,其權利繼續存在,或拍賣後有優先受償之權,不得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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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如果出典人只禁止對典物的所有權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或者僅對典物的所有權進行拍賣,而典權本身不受強制執行的影響,那麼典權人不能提起異議之訴。這表示典權人無法通過異議之訴保護其典權。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如果第三人對執行的不動產具有抵押權,他只能主張在強制管理期間其權利仍然存在,或者在拍賣後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不得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這表示第三人無法以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但可以主張其抵押權的優先性和受償權。 這些釋義同樣也可以在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相關案例中找到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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