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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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關於第十六條部分: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宜先勸告債權人,俾得其同意撤銷強制執行,不得率行指示債務人或第三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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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六條,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欲提起異議之訴,應先勸告債權人同意撤銷強制執行,不得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另行起訴。這項規定強調了債務人或第三人在提起異議之訴前應試圖與債權人達成撤銷強制執行的共識,並且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單方面指示債權人或他們開始另外的訴訟。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民國105年12月15日修訂),中華民國國家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Index/LawPara?CLSNO=17-0005&LAWID=p07l0617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異議之訴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俾名詞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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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