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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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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關於第十六條部分: 債務人第三人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宜先勸告債權人得其同意撤銷強制執行,不得率行指示債務人或第三人另行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六條,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欲提起異議之訴,應先勸告債權人同意撤銷強制執行,不得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另行起訴。這項規定強調了債務人或第三人在提起異議之訴前應試圖與債權人達成撤銷強制執行的共識,並且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單方面指示債權人或他們開始另外的訴訟。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民國105年12月15日修訂),中華民國國家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Index/LawPara?CLSNO=17-0005&LAWID=p07l0617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異議之訴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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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 關於第十六條部分: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宜先勸告債權人,俾得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