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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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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債務人或其家屬陸續入營者,仍應受優待,但應注意已退役之債務人或其家屬負擔家庭生活之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11條,債務人或其家屬若已陸續入營,仍然應受到優待。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已退役的債務人或其家屬在負擔家庭生活方面的能力。 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4號解釋,它針對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這個解釋釋明了該條例對於債務人退役後的債務負擔的問題。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時,應適用相關的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這些法規和解釋提供了對於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11條的解釋和適用。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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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 債務人或其家屬陸續入營者,仍應受優待,但應注意已退役之債務人或其家屬負擔家庭生活之能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