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 債務人或其家屬因應徵召入營服役,而債權人或其家屬亦因應徵召入營服役者,如系爭財產為雙方維持生活所必需,應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移請該管法院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10條,當債務人或其家屬因應徵召入營服役,而債權人或其家屬亦因應徵召入營服役的情況下,如果爭議的財產是雙方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應由所在地的兵役協會進行調查評議,並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最後再移請相關法院參考。這條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在營服役的軍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需要。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是一位應徵召的軍人,而他的債權人也是一位同樣應徵召的軍人,而他們爭議的財產是兩人共同需要的,兵役協會將會進行調查評議,最後請相關政府單位核定並移交給法院參考處理。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系爭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