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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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收養應徵召服役之軍人為養子者,不受優待。 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所載之義務發生後,收養滿十八歲以上男子為養子者,該養子應徵召服役,亦不受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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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2條,當債務人收養應徵召服役之軍人為養子時,該養子將不受到優待。同樣地,如果債務人在執行名義產生後收養滿十八歲以上的男子為養子,並且該養子應徵召服役,也不享有優待的權益。 關聯範例:如果一位債務人在申請強制執行程序後收養了一名應徵召服役的軍人為養子,那麼在執行程序中,該養子不會受到任何優待的保護,而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收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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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