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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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所謂應徵召服役軍人範圍,除兵役法另有規定外,包括左列情形在內: (一) 為履行服兵役義務,而聲請提前入伍,經主管兵役機關核准而予徵召,現尚在營服役者。 (二) 未及齡役男聲請提前入營服役,經主管兵役機關核准而予徵召者,在其與及齡役男應徵召服役者之相同服役期間內。 (三) 經考選合格之大專預備軍官,在營服預備軍官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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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時,應適用該條例中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這些條款所指的應徵召服役軍人範圍包括以下情形: 1. 為了履行服兵役義務,而申請提前入伍並經主管兵役機關核准並予以徵召,目前仍在營中服役的人。 2. 未達到服役年齡的男性申請提前入營服役,並經主管兵役機關核准並予以徵召的人,在他們與已到服役年齡的男性應徵召服役者之相同服役期間內。 3. 經考選合格的大專預備軍官,在營中服預備軍官役的人。 參考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注意事項附件 範例:一名年齡尚未到達服役年齡的男子聲請提前入營服役,經主管兵役機關核准並予以徵召,在與已到達服役年齡的男性應徵召服役者相同的服役期間內,即使他尚未到達合法服役年齡,仍然被視為應徵召服役軍人,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的相關規定。
- 兵役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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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