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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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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左列各款之軍人及其家屬,不在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優待之範圍:(一) 志願服役之軍人。 (二) 徵召服役期滿志願繼續留營及志願再入營之軍人。 (三) 後備軍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4條,以下類別的軍人及其家屬並不享有該條例所提供的優惠: 1. 志願服役之軍人:指自願加入軍隊並以現役身份服役的人。這些人不被視為後備軍人,在訴訟和強制執行事件中不享有該條例的優惠。 2. 徵召服役期滿志願繼續留營及志願再入營之軍人:指在徵召期滿後,自願繼續留在軍隊中服役,或者在退伍後自願再次加入軍隊服役的人。這些人不享有該條例的優惠。 3. 後備軍人:指已離開現役軍隊,但仍屬於後備軍人管理的人。然而,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2條,後備軍人的一些特定類別仍享有該條例的優惠,例如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作戰因公負傷依法離營、預備軍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等。 參考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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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 左列各款之軍人及其家屬,不在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優待之範圍:(一) 志願服役之軍人。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