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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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左列各款之軍人及其家屬,不在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優待之範圍:(一) 志願服役之軍人。 (二) 徵召服役期滿志願繼續留營及志願再入營之軍人。 (三) 後備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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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4條,以下類別的軍人及其家屬並不享有該條例所提供的優惠: 1. 志願服役之軍人:指自願加入軍隊並以現役身份服役的人。這些人不被視為後備軍人,在訴訟和強制執行事件中不享有該條例的優惠。 2. 徵召服役期滿志願繼續留營及志願再入營之軍人:指在徵召期滿後,自願繼續留在軍隊中服役,或者在退伍後自願再次加入軍隊服役的人。這些人不享有該條例的優惠。 3. 後備軍人:指已離開現役軍隊,但仍屬於後備軍人管理的人。然而,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2條,後備軍人的一些特定類別仍享有該條例的優惠,例如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作戰因公負傷依法離營、預備軍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等。 參考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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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