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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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條例第九條之租賃期限屆滿,因債務人及其家屬應徵召入營服役,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以致任由債務人繼續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其期限延長至債務人或其家屬服役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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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中所提到的「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5條」,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或其家屬應徵召入營服役,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契約。因此,債務人可以繼續使用租賃物直到其本人或家屬的服役期滿為止。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軍人及其家屬在服役期間的居住權益,以確保他們可以持續使用居住地。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不能利用租賃期限屆滿來終止租賃契約,以確保軍人及其家屬能夠在服役期間保有住所。 範例:假設A先生是一位軍人,他在服役期間租住一間公寓,租約的期限原本在A先生服役期滿後的三個月屆滿。然而,由於A先生被徵召入營服役,根據上述法規,出租人不得在A先生服役期間終止租約。因此,即使租約的期限已屆滿,A先生仍可以繼續居住在公寓直到他的服役期滿為止。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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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