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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一定之動產或不動產者,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將該動產取交或解除債務人對於不動產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續為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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