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5 條
五、聲請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從執行程序上謀求救濟,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不服執行法院對聲請或聲明異議之裁定者,得為抗告(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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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強制執行須知第5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以及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以謀求救濟。不過,即使提出異議,強制執行本身並不會因此停止。若對執行法院對於聲請或聲明異議之裁定不服,則可以提起抗告。 根據最高法院與司法院的相關解釋,當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哪一個程度可以視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而定。且若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使後續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可以以此理由駁回聲明異議。另外,若拍賣程序已經拍定並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拍賣程序即視為終結,不能再以裁定撤銷查封與拍賣程序。 基於上述解釋,將以上參考資料與第5條進行解釋時,可以指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能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提出異議,並在聲請或聲明異議的裁定不服時進行抗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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