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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聲請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從執行程序上謀求救濟,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不服執行法院對聲請或聲明異議之裁定者,得為抗告(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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