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8 條
八、參與分配 債權人有多數時,部分債權人如已聲請強制執行,而他債權人欲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逾期聲明參與分配者,僅能就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第三十二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如對於執行處所作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又異議人如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例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避免延滯執行程序,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之結果實行分配。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其債權之存否與金額之多少,已有執行名義可據,不容許債務人任意異議,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開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執行處仍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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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律相关内容,强制执行须知第8条规定了債權人在多数情况下的参与分配方式。如果部分債權人已经聲請了强制执行,其他債權人想要参与分配的话,应该在标的物拍卖、变卖终结或依法交債权人承受的前一天,如果没有经过拍卖或变卖的话,则应该在当次分配表作成的前一天,以书状向执行法院声明。逾期声明参与分配的債權人,只能就債權人受償余额而受清償(根据第32条)。如果債權人或債務人对于执行处所制作的分配表所载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分配金额有异议的话,应该在分配期日的前一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状,声明异议。异议未结束的话,作为异议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对反对陈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异议的诉讼。另外,如果异议人已经根据同一事由就有争议的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诉讼(例如确认債權不存在的诉讼),为避免延滞执行程序,无需再次起诉,执行法院应根据确定判决的结果实行分配。債務人对于有执行名义参与分配的債權人有异议的话,其債權的存在与金额的多少已有执行名义可凭据,不允许債務人任意异议,只能以第十四条规定的事由提起分配表异议的诉讼。声明异议的人未在分配期日起十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上述起诉的证明的话,视为撤回其异议的声明,执行处仍按照原定分配表实施分配(根据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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