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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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出現款 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債務人得於查封後,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在拍定後提出者,須得買受人之同意,始得予以准許(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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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須知第9條的規定,對於金錢債權的執行,債務人在查封後、拍定前,可以提出現款並聲請撤銷查封。而在拍定後提出現款的情況下,則需要得到買受人的同意,才能獲得法院准許。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中華民國強制執行法》第58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債務人可以在拍賣或拍定前提出現款並聲請撤銷查封,但如果是在拍定後提出現款,就需要得到買受人的同意才能獲得法院准許。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債務人在拍賣或拍定後突然提出現款而對執行產生干擾。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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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