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僅以收養人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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