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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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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僅以收養人為聲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時,聲請人應包括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然而,如果被收養人未滿七歲且沒有法定代理人,則只需由收養人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項法條

  • 收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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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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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