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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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僅以收養人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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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時,聲請人應包括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然而,如果被收養人未滿七歲且沒有法定代理人,則只需由收養人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項法條
- 收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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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