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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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為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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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養法》第8條的規定,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後,如果兒童或少年在法院做出裁定前已經死亡,聲請程序將被終止。而如果收養人在此期間內去世,法院應該要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和建議。如果法院認為收養對於兒童或少年仍然有利益時,仍然可以做出認可收養的裁定。 根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49號裁定意旨,當父母對於兒童或少年的出養意見不能一致或其中一方的下落不明時,對於收養的認可程序,法院需要根據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進行調查,並考慮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的調查報告和建議後做出決定。 例如,在最高法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49號裁定中,法院承認了聲請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已經訂立了書面收養契約,聲請人有適當的職業和財產,並且有能力扶養被收養人。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提供的訪視調查報告和建議,法院認為這樣的收養符合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因此裁定予以認可。 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得出結論,根據兒童及少年收養法第8條的規定,當收養人在認可收養程序中去世時,法院應該進行調查,以確定收養對兒童或少年是否仍然有利益,並根據這些結果做出相應的裁決。
- 收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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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