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法院應注意調查收養人是否曾有下列對兒童及少年不利行為之情事: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 帶領或誘拐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情節重大者。 (十五)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情節重大者。 (十六)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少年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情節重大者。 (十七)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不禁止兒童及少年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行為駕車或參與其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八)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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