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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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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法院應注意調查收養人是否曾有下列對兒童及少年不利行為之情事: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 帶領或誘拐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情節重大者。 (十五)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情節重大者。 (十六)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提供或不禁止兒童及少年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情節重大者。 (十七) 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時,不禁止兒童及少年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行為駕車或參與其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八)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注意事項第7條的要求,法院應該調查收養人是否有對兒童及少年不利行為的情事。這些不利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行為、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教育、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供應兒童及少年危險物品等行為。如果發現收養人有上述不利行為,法院應該謹慎審視這些情節,並進行客觀的綜合判斷。 以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為例,該法條規定當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立法理由說明本條項為民法第1076條之1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 另一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49號裁定,此案中,甲○○、丙○○申請認可收養丙○○,然而在審理過程中,甲○○改變了他們的意願,不再同意收養。儘管如此,原法院仍然認為這次收養符合丙○○的最佳利益,依照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進行認可。最高法院也駁回了申請抗告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得出結論:在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時,法院應密切注意是否有收養人有對兒童及少年不利行為的情事,並進行相關調查和客觀的綜合判斷。

  • 少年名詞
  • 收養名詞
  • 擔保名詞
  • 容留名詞
  • 性交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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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法院應注意調查收養人是否曾有下列對兒童及少年不利行為之情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