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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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非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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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四條規定,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可以使用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在非上班時間,應盡量使用電信傳真方式進行聲請。 根據這條規定,當需要提出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時,可以使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包括口頭語言提出、透過電信傳真或利用其他科技設備進行聲請。然而,在非上班時間,建議盡可能使用電信傳真方式進行聲請。這是因為在非上班時間,可能無法直接與法院進行口頭溝通,而利用電信傳真方式可以確保聲請文件能夠準確地送達法院。
相關函釋 1 則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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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