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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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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四條規定,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可以使用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在非上班時間,應盡量使用電信傳真方式進行聲請。 根據這條規定,當需要提出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時,可以使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包括口頭語言提出、透過電信傳真或利用其他科技設備進行聲請。然而,在非上班時間,建議盡可能使用電信傳真方式進行聲請。這是因為在非上班時間,可能無法直接與法院進行口頭溝通,而利用電信傳真方式可以確保聲請文件能夠準確地送達法院。

相關函釋 1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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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4 條規定:「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非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