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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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