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地方法院應設專線,上班時間接至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本作業程序所稱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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