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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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發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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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六條,司法院每三個月會發布保密代碼一次,並分送給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供聲請機關使用電信傳真方式進行緊急保護令的聲請。若有必要,司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隨時發布和變更保密代碼。 相關範例:在一個案例中,檢察官聲請緊急保護令,必須使用電信傳真方式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並在申請中使用當季的保密代碼。如果代碼有變更,則需要使用變更後的代碼進行申請。這樣可以確保申請程序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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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