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發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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