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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者,應於聲請書狀前附加首頁,載明傳送書狀頁數、傳送人或聯絡人姓名、性別、職稱、所屬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回傳文件傳真號碼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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