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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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應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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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保護令法》第8條,當地方法院收到以電信傳真方式提交的緊急保護令聲請書後,應立即通過電話向聲請人或聯繫人查證保密代碼。如果有權聲請機關對此表示懷疑,可以要求聲請機關指派專人進行查證。在查證無誤後,如果發現聲請書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的情況,地方法院應通過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緊急保護令聲請書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通過進行保密代碼的查證,地方法院可以確定聲請人的身份及聲請的真實性。如果發現聲請書有缺漏或不完整的情況,地方法院將要求聲請人進行相應的補正,以確保聲請程序的正確進行。這一程序要求的目的是確保緊急保護令的適用程序的嚴謹性和正確性。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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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