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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應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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