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即刻送請法官辦理;並均於次一上班之日中午前,將聲請書狀送法院收發室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九、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即刻送請法官辦理;並均於次一上班之日中午前,將聲請書狀送法院收發室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