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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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即刻送請法官辦理;並均於次一上班之日中午前,將聲請書狀送法院收發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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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9條的規定,地方法院人員在上班時間處理完相關程序後,應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該機關全銜的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和加蓋騎縫章。然後,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交承辦法官辦理。如果是在非上班時間收到聲請書,則法警應在書狀上註明收受時間,並立即送交給法官辦理。此外,所有聲請書狀都應在次一個上班日的中午前送交給法院收發室處理。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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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