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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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封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點交。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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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當執行法院查封的不動產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所占有時,應在拍賣公告中載明在拍定後應點交。若查封時該不動產為第三人占有,且依法無法點交時,則應詳細說明該占有的原因及依法無法點交的事由。在拍賣公告中不得載明類似「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的字樣。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房屋被查封時是由債務人本人占有,那在拍賣公告中應明確說明在拍定後應點交該房屋給買受人。另一方面,如果房屋被第三人占有且依法無法點交,則在拍賣公告中應詳細說明第三人占有的原因以及依法無法點交的事由,並不得使用類似「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的語言。 參考資料: - 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一 -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條第2項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拍賣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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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