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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封不動產,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點交。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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