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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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至現場查封時,遇債務人不在場或因其他情事致未能查明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時,除應為勘驗或以其他方法查明外,並應善盡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之調查職權,詳實填載不動產現況調查表,必要時得以拘提、管收或科罰鍰之方法行之,務期發現占有之實情,未查明前,不宜率行拍賣。 前項所稱以勘驗或其他方法查明不動產之占有使用情形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1 開啟門鎖,進入屋內,將屋內佈置情形,製成略圖或照相,如有信件、書本、筆記本,或其他載有姓名之物品者,並將情形記明筆錄。 2 向債務人之鄰右或大廈管理員,查詢不動產之占有人。 3 向徵收水、電、瓦斯等費用之機關,調查繳納費用之人,或向戶政機關函調該住戶之戶籍謄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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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第3條,主要內容包括執行法官或書記官至現場查封時,遇債務人不在場或因其他情事致未能查明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時,應詳實填載不動產現況調查表,並應善盡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之調查職權,必要時得以拘提、管收或科罰鍰之方法行之,務期發現占有之實情,未查明前,不宜率行拍賣。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在查封不動產時,若遇到債務人不在場或無法查明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情形,除了進行勘驗或其他方法查明外,還應詳實填載不動產現況調查表,並且應善盡調查職權,必要時可以採取拘提、管收或科罰鍰的方式,以確保發現占有的真實情況。在未能查明之前,不宜進行拍賣。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59&FLNO=77-1 範例: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的情況,原告在執行時查封一筆不動產,但債務人不在現場,且無法確定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情形。執行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應詳實填載不動產現況調查表,並且進行必要的調查,例如開啟門鎖進入屋內查看佈置情況、詢問鄰居或大廈管理員、調查水電費繳納情況或查詢戶籍資料等,以確保發現不動產的實際情況。只有在查明不動產的占有情形後,才能進一步考慮是否進行拍賣。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 96年度上易字第914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IrdFyt0AblfSERRcsgpC5Q%3D%3D&key=2281dcf94c39e571&display=model
- 書記官名詞
- 查封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勘驗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罰鍰名詞
- 拍賣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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